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设计的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19-09-29 23:22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有关精神和我市“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计划要求,培育增长新动能,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39号)关于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出台政策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专利、布图设计、IP等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对符合我市集成电路发展导向,且首次申报时技术团队(指从事产品设计、工艺开发等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到位(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下同)5人以上、再次申报时技术团队到位10人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 1、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其年度内发生的MPW直接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年度内发生的MPW直接费用5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的企业,按照流片费用(含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最高不超过50%、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3、对于购买IP(含Foundry IP 模块)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采购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采购金额2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集成电路企业在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可靠性测试(失效分析)的,按照不超过测试费用4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于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EDA研发费用不超过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6、对于集成电路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EDA设计工具软件进行研发,按照不超过年度内实际发生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建集成电路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对于经备案的培训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 本实施细则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39号)的配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