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发表时间:2017-01-01 21:32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中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打造新型产业体系 (一)构建“3511”产业体系。重点发展以新材料、高端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三大战略性产业,提升发展以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五大优势产业,加快发展以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为代表的一批新兴产业和工业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为代表的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以下简称“3511”产业),发展壮大稀土磁性材料、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石墨烯、专用装备、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集成电路、工业物联网八大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八大细分行业),着力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千亿级细分行业和产业集群。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属于“3511”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三)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对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3511”产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给予10%的分类补助。其中: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产业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对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3511”产业重点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投入给予分类分档奖补。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产业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项目和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8%、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项目,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五)建设特色产业示范园。重点支持八大细分行业和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择优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龙头企业带动力强的区县(市),由市、县两级共建千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分阶段滚动培育一批高端产业集群。建立特色产业示范园考核评价办法,对完成考核目标的园区,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完成考核目标的,另给予1000万元奖励。 (六)鼓励重点企业创新发展。以“3511”产业特别是八大细分行业为重点,分阶段建立千亿级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动态培育库,分别制定三年培育目标与评价办法,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对完成目标的行业骨干培育企业和高成长培育企业,按其年度地方财政实际新增贡献超过目标的部分给予奖励。 (七)鼓励开展产业链招商。支持市场化招商,鼓励企业、机构、平台等市场主体开展招商,对已开工建设的招商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全力推进制造业智能升级 (八)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1.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3511”产业以及特色块状产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市级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为我市自助研发制造的首台(套)装备产品设立专业险种,对于首台(套)的成套装备,按照首台(套)给予首年度保险费用80%的补助;对于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给予首年度前50台保险费用8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的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根据项目类型、性质确定的比例给予补助。 3.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九)实施制造业创新能力工程 1.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列入国家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并给予不低于1亿元的补助;对列入省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参照省政策给予支持;对列入市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3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及产业化等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计划。 2.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产业技术研究院。面向八大行业细分领域,支持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合作共建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仪器设备投入占60%以上、区县(市)已投入经费支持的,按其科研基建(不含土地购置)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投入,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和3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获评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设计院)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3.推进行业技术突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实施市“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智能芯片及基础软件、高档数控机床及工业机器人、智能信息设施及产品、海洋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先进碳材料、高端精细化工、关键基础零部件、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清洁能源装备、高性能诊疗设备、新能源汽车等12个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按照分布实施、滚动支持的方式,启动实施一大批重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对单个科技项目按其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4.培育发展制造业领域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面向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细分领域,每年重点支持2~3家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切仪器设备投入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其科研基础设施投入(不含土地购置)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5.支持工业创新设计发展,大力培育工业创新设计龙头企业,鼓励企业聚集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工业创新设计基地(中心)。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度合作、支持引进培育基于互联网的众创众筹设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升“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水平,推广工业创新设计产品。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个人积极参加知名工业设计竞赛、评奖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十)实施工业强基工程 1.鼓励“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制造和配套合作,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本地“四基”产品,且年度新增采购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新增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与基础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且年度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优先支持承担军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扶持政策。对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立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军品生产资质、国际国内适航认证的企业及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3.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支持具有功能性和结构性重大改变作用、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新材料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对首批次生产或应用并自主投保的企业,按首年度保险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实施制造业+互联网工程 1.建设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推进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对实际投入(设备、仪器和软件)300万元以上的重点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平台建成后三年内,按其运行服务的绩效考评结果,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围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物联网应用、远程监控运用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服务型制造业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和加大信息化改造,对市级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贯标试点企业的信息化示范提升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3.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领域的大数据挖掘、分析与应用,促进大数据在制造业的研发、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的应用,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制造业企业上云,鼓励和推动企业提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平台,实施智能制造、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 (十二)实施制造业人才提升工程 1.鼓励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 “3315计划”、“泛3315计划”,对入选人才团队给予50万元~200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的海内外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实施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支持制造业领域企业人才攻读硕博士学位,对经自主培育成为我市特有人才及以上层次的制造业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给予引进单位最高10万元~30万元/人的工薪补助。研究制定集成电路、工业物联网等产业人才专项政策。 2.鼓励培养制造业经营管理人才。实施“制造业现代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制造业领域领军企业总裁和新甬商制造业高端管理人才培训,建立全市制造业企业现代管理人才合作培养平台,面向制造业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统筹开展系统高端培训,对承担培训工程的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补助。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设立“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突出贡献企业家奖项,每年评选若干名专注主业、持续创新且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企业家,为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树立优秀典型。 3.鼓励培养制造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选择一批制造业龙头企业与我市各级职业院校成立制造业校企联盟(制造业职业教育共同体),通过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紧密对接,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和科教融合,大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支持高等院校与制造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3511”产业重点学科和专业,支持深入推进面向重点产业的特色学院建设。实施职业教育培育提升工程,培育具有工匠精神的现代制造业紧缺高技能人才,打造一批制造业职教名校、名师和名专业。鼓励知道也企业通过设立企业奖学金、开展现代学徒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形式,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实施“港城工匠”培育计划,发挥“港城工匠发展基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对入选“港城工匠”的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各类高技能人才计划和荣誉的评选。 (十三)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程 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200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以上培育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三名”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本市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十四)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支持企业加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投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和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支持发展绿色材料、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产业链。将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作为绿色制造的发展重点,借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吸引银行、保险、担保、绿色基金等各类金融资源参与,利用政府采购和产业配套关系整合供应方和需求方,鼓励应用机构积极采购本地企业开发生产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在推动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的同时,培育壮大我市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绿色制造发展。 (十五)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工程 1.鼓励标准创新。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牵头组织实施市级“联盟标准”的单位,分阶段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提名奖300万元)、200万元(提名奖150万元)、100万元(提名奖2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参与品牌认证。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浙江制造”品牌、“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或牵头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三、全面推进制造业领域供给侧改革 (十六)促进金融要素向制造业优化配置 1.引导银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全力保持制造业贷款合理增长,力争三年内制造业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30%以上,调整政府对金融服务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将制造业贷款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分机构个性化指标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参考指标,对个性化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银行,取消其享受我市相关政策的资格。积极推广“银政保”等新方式,推进银行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力度。 2.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组建10亿元以上市再担保有限公司、5亿元市专项建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区县(市)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济强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4亿元以上,其他区县(市)至少一家达到2亿元以上。扩大政府转贷基金规模,经济强区县(市)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其他区县(市)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 3.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上市辅导备案、境内IPO受理、境外上市以及市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回归的企业,分档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成长型制造业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3511”产业优势企业开展并购,对企业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给予并购金额的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并购重组中资产增加所形成的税收成本,按国家、省规定的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执行。 4.营造产金融和的良好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产业与金融合作试点,充分发挥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先行优势,研发推广制造业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和新标准。支持慈溪等地创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全力打造全国产融合作先行示范区。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加强工作合作和统筹协调,建立金融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定期跟踪和统计监测体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十七)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1.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全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35%用于工业(其中5%用于小微企业),原则上供应于市重点工业聚集区。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优先进入市级项目用地储备库,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面积超过20公顷的重大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性规划预留,根据建设需要和用地情况考核,分期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2.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同时,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实现土地精准供应。严格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制定和发布产业用地指南。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产业用地,需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开发园区委会依法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明确设置理由、具体内容、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 4.加强产业用地供后监督。对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产业用地,要严格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单位签订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实施履约监督。强化产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对项目开竣工和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单位应按智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确需退出的产业项目用地,必须按照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产业用地供后监管由属地政府具体负责。 5.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对工业用地通过再开发转变为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资金,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使用。制定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操作办法,开展国家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十八)创新财政支持方式 1.优化基金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效应和杠杆作用,引导带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重点领域、创新企业的投资。完善工业信息产业基金和创投引导基金参股方式、收益分配和退出机制。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和行业骨干培育企业发起设立的各类子基金,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优化参股支持。 2.统筹财政资金使用。聚焦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国有资本、金融资本支持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每年在“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亿元资金用于兑现本意见中涉及的“一事一议”政策补助,并建立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围绕制造业行业管理、智库建设、宣传推广、教育培训、重大活动、产业对接与服务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调动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凝聚推动制造业发展的合力。 (十九)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1.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每年安排8000万元,对市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按照小微企业的使用面积、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额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的空间载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加强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7000万元,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给予每个建设项目不超过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并对优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用于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3.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被评为年度升级新上规模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积极开展市级新上规模企业“创业之星”、“创新性示范中小企业”评选、支持小微企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每年认定一批新业态、新模式示范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1.深化企业降本减负。按照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简化企业审批流程,提升政府办事效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降本减负政策,建立行政机关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降低企业各类成本,继续开展精准服务企业活动,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支持优质产品推广应用。编制制造业优质产品和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国产产品、绿色产品和《目录》内产品,在可以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不得设定排斥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其他非法定自合条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产品,优先纳入政府单一来源采购或邀请招标范围。优质产品和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列入《目录》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和获得相应评标加分。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所需采购材料设备如有推荐或参照品牌(包括供应商名称、商标和特定专利等)的,必须将《目录》产品列入推荐品牌中。符合单独发包条件的材料或设备,招标采购单位应尽可能单独实施招标采购,不将其列入工程施工总包范围。 3.支持工业产品扩大出口。鼓励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加大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力度。大力推动出口产品质量提升,加快提升外贸产品档次,加大对外贸企业采购我市优质产品的支持力度,支持我市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扩大出口,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 4.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分类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建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与产业政策兑现、资源要素使用相挂钩的机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一)建立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投资等专项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区县(市)结合地方实际和试点示范城市建设任务,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专项政策。各级财政、人才、金融、国土资源、规划、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相关资金、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力度,形成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十二)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全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督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区县(市)、市直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设立最高3亿元的专项奖励资金,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市)给予奖励,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和三等奖(3名)等奖项,分别给予1亿元、5000万元和3000万元奖励。将“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市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目标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导入“中国制造2025”标准化评价机制,围绕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重要政策,建立完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政策意见中所涉及的同一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